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