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174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