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顏港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顏志輝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顏志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7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顏志輝(年籍資料詳主文第1項所示)之父,顏志輝於民國97年2月15日離家後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顏志輝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戶籍謄本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6年2月21日函暨所附視窗列印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俱查無其行蹤。復據失蹤人之兄 顏志偉 到庭證稱:「我們本來同住一起,我已經將近快要十年沒有看到失蹤人。我們都不知道失蹤人的私事,在約十年前我們有去申報失蹤,但警察告訴我們說他被通緝了。」等語(見卷第21頁),自堪信顏志輝確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7年。從而,本院准予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定公告方法及陳報期間,昭示陳報義務,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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