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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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幃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幃鍵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幃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2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5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朱宏偉附表:
┌────────┬──────────┬──────────┐│編號│1│2│├────────┼──────────┼──────────┤│││││罪名│賭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1,000元折算│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01日~104年│104年12月12日│││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43號│署104年度偵字第838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256號│105年度嘉簡字第5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26日│105年04月2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256號│105年度嘉簡字第550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17日│105年05月09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嘉義105年度執字第│署105年度執字第2169│││1398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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