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何建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國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