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薛信明 債務人 林宥傳 即林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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