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557號聲請人 曾玄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政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2件(編號TH0000000、TH0000000)。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557號聲請人 曾玄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政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2件(編號TH0000000、TH0000000)。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