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星彤 (原名 潘淑茹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履行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1號更生方案之情形及再次聲請更生之原因,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
二、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之母最近2年之全國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106年2月至107年2月及107年11月至108年1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其上應載明收入來源之名稱),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106年2月至107年2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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