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法律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高崑玉
林秋菀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陳美 身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萬元(見補字卷第32頁買賣契約總價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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