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330號債權人煒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景裕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②景裕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③利息究自「民國104年7月25日」或「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算?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