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26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調偵字第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95年1月23日訊問筆錄)。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於本院調查時,坦承犯行,悔意殷殷,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對其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
2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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