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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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耀義 代理人(法 李國源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李子元 相對人即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佑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代理人李小姐相對人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公告之債權表中,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利息債權逾新臺幣玖萬零柒佰柒拾之債權部分,應予剔除,並更正為如後附債權表所示。
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公告之債權表中,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利息債權逾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肆拾柒之債權部分,應予剔除,並更正為如後附債權表所示。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院於109年12月25日公告債權表,異議人就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提出異議,主張債權人等申報逾5年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債權人等應不得請求,故對本院前開債權表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一)債權人編號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編號5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提出債權憑證,有繼續執行紀錄表;編號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同意不請求逾109年11月16日向前推算五年內之利息,並已具狀陳報更改利息起算日,異議人復於110年2月1日具狀撤回對於上開四債權人部分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故就上四債權人陳報利息部分之債權,將予維持(國泰世華銀行)或依債權人之陳報予以更正(遠東國際商銀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均和資產管理公司)。
(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提出本院94年度促字第2064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然就利息部分之債權未能舉證有其他依法中斷時效之事由,故其於104年11月16日以前之利息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債權人之利息起算日均自104年11月17日開始起算,並更正如附件之債權表所載。
(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提出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85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前開支付命令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債權與債權人陳報之債權計算書相符,是債務人對此部分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對異議人之異議狀未表示意見,復又未能舉證有其他依法中斷時效之事由,故其於104年11月16日以前之利息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債權人之利息起算日均自104年11月17日開始起算至109年11月16日,並更正如附件之債權表所載。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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