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9號附民原告 李承恩 附民被告 王主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審易字第34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關於「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9號」應更正為「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誤寫為「107年度」,然因不影響於整體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蔡榮澤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