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3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737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徐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文彬 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聲請對債務人吳文彬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吳文彬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14年1月5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為憑,是債權人係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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