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就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陳政義陳昭賢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輔助原告而聲
請為訴訟參加,未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參加費用,逾期不繳,
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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