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17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廖永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9月4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668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永靖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7年8月20日17時4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現場錄音光碟1片。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1份
。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
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款定有明文。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法官張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