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耘碩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緝字第1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耘碩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新臺幣壹萬壹仟元、美金柒拾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侵占之錢包1只、新臺幣11
,000元、美金70元,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侵占之信用卡
、駕照及國際醫療名片等物品,經濟價值輕微,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及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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