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嘉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周嘉豪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第2款、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06年4月13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分別於106年
9月23日及106年11月1日通知聲請人命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及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債權人名下有無任何商業保險、提供自104年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有更生公告及106年11月21日桃院豪淑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函附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卷可參,前開公告及函文已各於106年10月17日及106年11月2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07年5月31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記:
本件業已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權人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債務人亦不得對有優先權以外之債權人再為任何清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