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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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吳清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北市農會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載明本件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本件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