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伯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朝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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