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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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6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向美萍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民國96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1,947元,並有房屋一棟,土第3筆,不動產總值732,05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準此,聲請人顯非無資力之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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