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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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0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惠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裁判費新臺幣50,7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雨呈附表96年度聲字第1601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50,500元│││一├─────────┼────────────┼─────┤││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00元││├───┴─────────┼────────────┼─────┤│總計│50,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