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實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前稱相對人與其請領信用卡,後又稱係債權讓與,何以故?請陳明本件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