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材料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38號原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被告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9,79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756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本件請求之基礎事實、請求權基礎,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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