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6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二十八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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