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鄭錦玲 被告 陳滿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2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許瑜容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