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 高健庭
李良惠 高勝興 被告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育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