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告 張蔡素雲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 劉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分別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6,000,000元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0元(即上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