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89號上訴人勤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進中 上列上訴人與 吳冀成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5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本訴與反訴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6,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