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柏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執聲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柏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柏翔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81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