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05號聲請人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芳女 相對人 林清軒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二八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全字第2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