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羿 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