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健民 被上訴人即原告 元貞 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黃旭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萬4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911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