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餘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8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8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 張正一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辯論終結後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