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53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係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朋友關係,且均係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遊戲橘子公司)出版之「天堂」網路遊戲玩家,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中旬,前往彰化縣○村鄉○村村○○路○段○○號被告乙○○住處,向被告乙○○炫耀其在前述遊戲歷程中將裝備「+7惡魔雙刀」提升至「+8惡魔雙刀」,被告乙○○對之提出質疑,告訴人甲○○為取信乙○○,即於前開時、地,利用被告乙○○之電腦設備連結至前述「天堂」遊戲網站後,輸入帳號「700121zz」,將角色「流氓傑克」內之「+8惡魔雙刀」裝備提供被告乙○○查看,被告乙○○即開口欲向告訴人甲○○借得該裝備在遊戲歷程中使用,惟當下遭告訴人甲○○拒絕,被告乙○○明知告訴人甲○○並無授權其使用前述遊戲帳號,亦無同意將前述裝備借予其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前開時、地,竊記告訴人甲○○之遊戲帳號後,再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二分許,利用設在住處之網路設備連結至「天堂」遊戲網站後,無故輸入告訴人甲○○所有之帳號「700121zz」,入侵遊戲橘子公司之伺服器(此部分未據告訴)將角色「流氓傑克」帳號內之電磁記錄(即虛擬遊戲裝備「+8惡魔雙刀1支」、「+6力量手套1個」、「+0魔法娃娃:司克巴1隻」等物丟棄後,再開啟帳號「coobeeo123」內人物(角色:「000000000」撿取前述虛擬遊戲裝備,隨即將前述虛擬裝備移轉至帳號:「acermitaca」內。以此方式無故取得告訴人甲○○所有之電磁紀錄(前述虛擬遊戲裝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甲○○及遊戲橘子公司對天堂網路遊戲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告訴人甲○○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上情,是認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第四百五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此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
三、本案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嫌,依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聲請彰化縣大村鄉調解委員會調解,而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准予核定等情,此有彰化縣大村鄉調解委員會九十七年刑調字第一五八號調解書一紙在卷可參。又上開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內和解內容已載明告訴人撤回告訴之意旨,從而,本件既經調解成立且由法院核定,並經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依上述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故本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開說明,本案顯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應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