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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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22號原告甲○○
乙○○丁○○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8年度交上訴字第203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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