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11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在卷(附於本院卷)可證,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本件係由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嗣經告訴人於本院與被告達成調解,依法撤回其對被告傷害之告訴,附帶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4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18日附件: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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