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10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7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建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建琳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吳建琳已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