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241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謝易陵 債務人 余景登 律師即 黃明智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黃明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台幣玖拾捌萬零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九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