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