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 郭福來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美珍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抗告人就其所有不動產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500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及命抗告人塗銷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相對人(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500萬元為準,非以該抵押權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金額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317號裁判要旨參照)。準此,查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係請求確認抵押債權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不存在;第二項聲明則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是以,本件訴訟價的價額經核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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