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 張震揚
張震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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