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堆高機貳部、剷裝機壹臺、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壹輛、磁選機壹臺、集塵機壹臺、球磨機貳臺、廢IC電路板作業桶貳桶(含內容物廢IC電路板)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聖義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04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100年1月13日期滿),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346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堆高機2部、剷裝機1臺、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1輛、磁選機1臺、集塵機1臺、球磨機2臺、廢IC電路板作業桶2桶(含內容物廢IC電路板)等,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1頁、偵卷第20頁),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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