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98號上訴人乙○○
樓6號3樓之2被上訴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及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37,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上訴人前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尚有不足,故應再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各39,976元、59,964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蔡芳齡法官梁宏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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