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冠慧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