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吳家誠 相對人 李鴻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經數次變更,現登記最高限額為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保證之債務及損害賠償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1年1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650萬元,並於110年12月1日簽發票面金額200萬元、7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2紙予聲請人,並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1月21日,經聲請人於111年1月21提示後仍有207萬元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1年7月6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苑裡鎮舊社434281全部2苗栗縣苑裡鎮舊社434-55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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