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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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 黃啟東 被告 范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