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世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叁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09年07月1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70,357元,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