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1號債權人 游得宏 債務人 李傑森 (原名: 李杰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貳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止;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利息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參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