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建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貞璉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29,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1,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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